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成都文理学院关于学生专业实践的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加强学生应用实践能力培养,更好地将实习工作与学生就业有机结合,进一步拓宽学生实习渠道和择业空间,教育学院在组织学生集中实习的同时,根据各年级个学期实习任务性质及实习安排的客观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各年级学生采用自主实习模式。为做好学生自主实习管理工作,确保实习效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主实习是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由实习单位安排指导老师帮助实习生完成主要实习环节的实习形式。要求学生自主联系过程中须带上致实习单位的自主实习联系函、学院简介及个人简历,并以三人及以上的组团形式自主联系实习单位。
第三条 学生分散自主实习要依据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的要求,自主联系并选择符合学院要求具备实习资格的单位,并由实习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的实习过程进行指导和监控。
第四条 学院鼓励学生将自主实习与就业统一考虑,将自主实习单位与生源地相结合,提倡边实习、边实践、边总结、边提高。
第二章 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 学生分散自主实习是在学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学院教研室统筹规划和管理,各年级实习组长具体组织和实施。根据专业特点和培养要求,对分散自主实习试行目标管理。
第六条 自主实习的具体安排根据每学期各年级实际实习任务及实习开展的客观条件而定,并严格按照实习计划执行。
第七条 学生自主实习须提前向学院提交实习单位基本信息登记表、实习单位同意接收实习函、实习责任、纪律和安全协议等材料,经学院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正式实习。
第八条 学生递交材料后,由学院组织实习指导教师进行审核,确定通过审核名单,再由学院统一公布符合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名单。未通过材料审核的学生,须在实习前继续找寻符合条件的实习幼儿园。对于最终无法联系到符合条件的实习单位的学生,先向学院报备。学生自主联系幼儿园的能力及幼儿园等级列入实习考评的过程性评定中。
第九条 各实习指导教师于根据学院实习工作部署按时间节点提前将自主实习的学生名单及实习信息报学院教务汇总,学院教务报学校教务处备案,同时送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存档。
第十条 自主实习的学生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未经批准,自主实习学生不得擅自离开实习单位从事任何与实习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 指导和监控
第十一条 我院各年级实习组长根据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结合教育部《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文件,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制定实习内容及考评细则,对学生实习行为规范进行统一说明。提前组织专业实习动员会,指导学生制定详细实习计划,并对完成实习任务的具体要求进行强调和说明,协同学生工作办公室就实习中的纪律、安全管理等重要事项进行提前培训和强调。
第十二条 分散自主实习的学生在离校实习前,要将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实习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及相关实习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留给学生工作办公室各年级负责辅导员老师,以便进行管理监控。要求实习生每周向辅导员老师进行安全汇报。
第十三条 学院各实习指导教师按照教学要求和指导计划,以信函、电话、网络及委派实习指导教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自主实习工作进行检测、监督和指导。实习生也应每天向实习指导教师反映自己的实习情况,包括实习内容、实习进展以及自己的思想、生活等状况,向辅导员老师汇报自己实习期间的安全情况。对于在自主实习材料提交和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实,实习成绩记零分,并按学校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考核和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自主实习成绩考评采用三方评定,注重过程性和结果性。由实习指导教师根据学生提交的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并结合实习单位的鉴定意见及实习过程中的表现进行评定。评定成绩由教育学院统一组织。
第十五条 对于在分散自主实习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学生,一经查出,实习成绩按“无效”记载,并按学院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